近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二批)》(川府发〔2021〕42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拟制《指导目录》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优化基层职能配置的工作要求,有利于解决基层行政管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等问题,有利于优化基层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增强基层行政执行能力、提升基层治理水平。
《指导目录》立足基层承接能力,围绕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聚焦城乡环境治理、水土资源保护、村镇饮用水管理、森林草原防灭火、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重点工作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与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涵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8个领域,包含126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处罚事项125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
省政府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基层的实际情况,在《指导目录》范围内分批确定区域内乡镇(街道)的拟承接事项,经市(州)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核后形成承接事项清单,努力实现“一类乡镇(街道)、一张清单”。
省政府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和建章立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具体实施,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直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协调配合,统一各赋权事项的具体实施流程和自由裁量权标准,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及时开展评估。
编辑:杜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