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编办,省直各部门(单位)人事处:
现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督促问题及时整改,维护正常管理秩序,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必然要求。《制度》是创新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是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的有力保障,有助于增强各级各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意识,有助于发挥机构编制执政资源、稀缺资源、源头资源作用,有助于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意识,深入认识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制度的重要性,定期梳理排查,找出存在问题,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按期整改,逐一销账,要在2017年6月30日前基本建成本部门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并于每季度头月10日前向同级编办报送上季度问题整改进度。
各市(州)委编办要高度重视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工作,要将其列入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履行机构编制部门职能监督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确保各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及时建立健全问题整改长效机制。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和复杂问题,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每年7月、1月15日前向省委编办报送本地上半年和全年违规违纪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同时提交案例或专项分析报告。
附件:1.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制度(试行)
2.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汇总表
3.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明细表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附件1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违规违纪问题查处,切实加大整改力度,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加强机构编制问题整改推进审批联动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1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以下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持之以恒推进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建立健全问题整改和审批联动机制,到2020年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精准管理、动态运行、监督有力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工作体系,实现问题存量逐步减少,问题增量明显遏制,机构编制管理秩序总体良好,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机构编制保障。
第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稳中求进,有机衔接相关工作,逐步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复杂问题;
(二)坚持区分特点,分类施策,对症下药,及时纠正和解决不同类型、不同性质问题;
(三)坚持权责一致,落实机构编制分级管理职责和上级对下级监督职责,落实各机关事业单位问题整改主体责任;
(四)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全程监督,标本兼治。
第五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实行“发现问题立即入账,整改进程随时记账,整改结束及时销账,验收未过一直留账”的台账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工作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化机构编制是重要的执政资源、源头资源、稀缺资源认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机构编制纪律要求;
(二)结合机构编制核查和专项检查、巡视(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做好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自查、计划自拟、台账自建、整改自抓工作;
(三)逐项明确列入台账问题的整改计划、主要措施、责任人员、完成期限等,定期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整改进度;
(四)台账实行一事一账、动态管理,整改进程应当随时记账,全程留痕;
(五)问题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申请验收销账;验收未通过的,应继续挂账整改,直至通过验收成功销账为止。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本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的牵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敢于担当、敢于创新、敢于破难,督促指导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整改,持续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秩序向好转变;
(二)组织各机关事业单位定期开展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自查,指导问题整改台账建立,督促整改措施按计划推进,实施整改验收;
(三)定期汇集并上报本地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情况,解剖典型案例,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建议意见,推进面上工作。
第八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擅自设立、撤销、合并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
(二)擅自更改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或权限;
(三)自定机构类别;
(四)擅自变更编制名称、性质、数量或使用范围;
(五)擅自设置、撤销、调整领导职务名称、层次或数量;
(六)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
(七)机构编制专项文件2年以上未执行;
(八)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不准确及时,引发重大责任事故;
(九)超编进人;
(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十一)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
(十二)占编“吃空饷”等。
其中,(一)-(九)类问题整改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验收,(十)-(十二)类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九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问题类型、问题描述、问题来源、整改要求、计划举措、责任人员、实际进度等方面。
第十条 建立“一案两报告”制度,报送典型问题整改报告的同时,提交案例或专项分析报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形势定期分析制度,针对长期性、普遍性和体制机制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机构编制审批与问题整改联动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督检查环节的协调配合。要将问题整改情况列入机构编制审批要件,问题底数不清、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直至问题全面整改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单位)申请机构编制事项,应先自评排查问题,说明问题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编办要立足职责推动问题整改,借势借力,更好发挥相关部门职能监督作用。对超编进人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社等部门;对占编“吃空饷”问题,及时将线索提供同级人社和财政等部门;对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问题,继续按照中省“三超两乱”专项治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巡视(察)、审计移交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办理意见。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台账应当准确完整、实事求是。各地各部门(单位)在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整改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