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政策法规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4-12 14:58:34    来源: 监督检查处  

各市(州)委编办:

健全完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客观需要,是维护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体系统一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现将《四川省市、县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州)委编办要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好备案工作,应明确政策法规工作分管办领导、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于420日前将相关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省委编办;要对201711日至今制发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于430日前补充报送省委编办备案。在日常工作中,要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与本地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紧密结合,按照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机构编制政策法规把关,加强对本地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所涉机构编制事项审查,严防条条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等违规行为。

 

 

                                省委编办

                            2017330           

                          

 

四川省市、县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政策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依据《机构编制事项备案办法》《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委编办就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向省委编办报送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市(州)委编委、编办名义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第三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奖惩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其他不具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以党委、政府以及以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要求报备,不再报送省委编办备案。

第四条  行政管理体制专项改革、行业领域专项试点等阶段性、局域性工作备案事宜,中省有要求的按各专项工作安排办理,无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委编办备案。

第七条  报送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正式文本;

(三)制定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和必要性,起草、协商、审议、签批情况,主要内容、政策创新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牵头承担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相关处(局、中心)按职责分工予以协助。

第九条  省委编办对报送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有关体制机制改革要求;

(三)是否符合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四)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由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工作机构以适当方式将备案意见反馈市(州)委编办。

第十一条  审查中发现存在第九条所列问题的,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可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意见;逾期不作处理的,省委编办可按程序责令纠正或撤销文件。

第十二条  每年131日前,各市(州)委编办应当将上一年度本级编委、编办发文目录报送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三条  省委编办建立备案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每半年对各市(州)委编办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报备规范率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各市(州)委编办应当按照下备一级原则,组织开展对县(市、区)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委编办就机构编制规范性文件向市(州)委编办报送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松